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医院协会

2019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 言 1

第二部分 建设指南 3

第一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宗旨与原则 3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与管理 4

第三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职权 8

第四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内容及要求 8

第五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方式和类别 14

第六章 受理伦理审查需要的材料以及准备工作 17

第七章 组织审查会议 20

第八章利益冲突管理政策 24

第九章 术语表 24

第三部分 附 则 30

附则一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 30

附则二遗传学和生殖医学研究伦理审查 32

附则三精神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36

附则四公共卫生领域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38

附则五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42

附则六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44

附则七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研究伦理审查 47

第一部分 序 言

以人作为受试者的医学研究旨在获得可以被普遍化的医学知 识、临床诊治方法和医学治疗手段,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医疗健康 需求。临床研究尤其应重视解决尚未能满足的医疗和公众健康需 求的健康问题,其社会使命是预防及减轻人类因疾病和损伤造成 的痛苦。以人作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是医学发展所必须的,不仅 是伦理上允许的也是伦理上所要求的。只有当受试者得到充分的 尊重和保护,临床研究才能在伦理学上得到论证,这也有利于医 学和科学的健康发展。

在科学性上不可靠的研究设计必然是不符合伦理的,因为它 使研究受试者暴露于参加研究的风险之中,而不能获得可靠的科 学知识。因此,研究设计必须符合科学共同体普遍接受的科学原 则,有科学证据支持,研究结果才是可靠的。受试者参加临床研 究是相信这些研究已经通过了基础性研究的科学验证,参与临床 研究潜在的受益与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医生在未 来做出重大医疗决策时相信他们所依据的这些研究证据是缜密而 且公正客观的。

临床研究人员对受试者保护负有首要责任。研究应该由胜任 的研究人员以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绝不能将受试者,特别是健康 上处于脆弱状况的受试患者置于验证医学知识的危险之中,不应 该为了获得更多的临床科学知识、为了未来大多数患者的健康利 益而置当前研究中受试者的安危于不顾。

在研究中应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研究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 风险的确切信息,并获得有完全决策能力受试者的有效知情同意。 对于缺乏完全自我决策能力的受试者,应该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 同意。

伦理审查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的主要职责是对满足科学价值和 社会价值的研究项中受试者的保护。

所有临床研究项目在开展之前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其科学 价值和伦理学上可辩护性进行审查,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对项 目作进一步的跟踪复审,监督研究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不断加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制度建 设和能力建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和指导下,国家卫生 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中国医院协会牵头建立我国的临床 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和评估指南,通过第三方行业组织推动 行业规范发展。这些指南与原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以及世 界医学会制定的《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医学科学理事会制定的

《 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 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for Health-related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等国际国内通用伦理准则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 建设指南

第一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宗旨与原则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宗旨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所有以人作为受试者的临床医学和健康研 究项目进行事先的审查、提出修改要求、是否批准,对进行中项 目的跟踪复审,对研究在科学、伦理和规范方面是否符合国际和 国内相关规范和指南发挥监督作用。其宗旨是保护研究受试者的 权利和福祉。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预期的研究受试者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自 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止使用欺骗、不当利诱、 胁迫(包括变相胁迫)等不当手段招募研究受试者,允许研究受 试者在研究的任何阶段撤消对参加研究的同意而不会受到不公正 对待。

(二)对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重于对 科学知识获得和社会整体受益的考虑,力求使研究受试者最大程 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大于最低风险。

(三)免除研究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 担。尊重和保护研究受试者的隐私信息,如实告知涉及研究受试 者隐私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包括未来可能的使用)及保密措 施,未经有效授权不得将涉及研究受试者隐私和敏感的个人信息 向无关第三方或者媒体泄露。

(四)确保研究受试者受到与参与研究直接相关的损伤时得 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和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五)对于丧失或者缺乏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研究受试者、 患严重疾病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绝望患者,以及社会经济地位很低 和文化程度很低者等脆弱人群,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六)开展生物医学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未经临床前 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开展 临床研究。

三、监管责任

(一)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负有责任。医疗 机构也可以委托授权机构内一个部门行使监管职责,并受理对研 究中有关研究受试者保护问题的投诉。

(二)医疗机构或授权监管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有组织管理以及提供支持性的工作保障的责任,包括提供必要 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和工作时间以及经费的支持, 并负责对委员会委员科研伦理培训提供机会和经费的支持。伦理 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付出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所 有相关监管措施应有书面备案记录。

(三)医疗机构或授权的监管部门应避免对审查工作的行政 干预,确保伦理审查工作和道德判断上的独立性。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与管理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由多学科专业背景的委员组成,可 以包括医药领域和研究方法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应该有一名不属于本机构且与项目研究人员并无密切关系的委员

(同一委员可同时符合这两项要求)。人数不少于 7 名。必要时可聘请特殊领域专家作为独立顾问。对独立顾问的资质、聘请程 序及工作职责应有明确制度规定,对独立顾问的聘请过程记录备 案(放到文件记录内容)。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直接隶属于医疗机构、独立行政建 制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确保伦理委员会能够独立开展伦理 审查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能够胜任工作的 专(兼)职秘书和工作人员。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能够依据法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 定,独立地审查和批准在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及研究受试者保护 方面符合指南的研究项目。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联系 信息、人员任命的变更等予以及时更新,并提交至机构或者授权 监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完成国家卫健委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所要求的备案程序。

二、委员资格

所有委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当经过科研伦理的基本专业培 训并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伦理培训证书。参与药物临床试 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获得国家药监局认可的 GCP 培训证书。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应每 2 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伦理专题培训并获得培训 证书,以及参加科研伦理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线上或线下)并获 得学分,其中 I 类学分应不少于 5 分,以确保伦理审查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三、委员任命程序和任期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人 选由医疗机构负责提议推荐。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人员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声誉,其推举也可 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决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或科 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有委员产 生程序以文件形式备案,该备案文件包括推荐职务和任期,以及 所有委员的个人简历。

(二)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可连任,最长任期无限制。委员离任时,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应及时通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 部门。委员的换届工作应按照程序进行并记录在案。

(三)如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解聘尚未到期的受聘委员,必 须对其未能履职的原因予以说明(如,经常缺席会议、行为不当, 或有尚未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等)。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做出免职 决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终止委员任期的申请,并需要获得 批准。如果委员接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免职决议,由伦理审查委 员会主管部门向其发出书面免职通知。

四、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职责1.主持会议

根据国际国内科研伦理准则和管理要求,主持审查所有以人 为受试者的研究项目,敦促每个委员都应有机会参与伦理审查的 决议过程;

2. 了解并确定处理利益冲突

询查委员是否与试验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存在利益冲突, 则需要确定(1)在委员会内部公开利益冲突;或(2)要求该委 员回避对相关研究方案的审查,并且不参与投票。

3. 确保研究者以及主审委员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提交的对试 验方案的审查报告遵循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指南,包括在细节 上符合国际和国内通用的科研伦理准则。

4. 主任委员可根据委员专业背景、审查能力以及待审查项目 专业领域,为项目指定 1 个或若干委员在会议审查之前先行重点审查某些研究方案(主审制),然后将审查报告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

5. 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所有试验方案进行初始会议审查和 复审。

6. 向委员、科研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对涉及人的受试者 的临床研究的工作指导意见和专业指导意见,并与全体委员协作, 以高水准行使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7. 及时通告国际国内新颁布和制定的相关政策和伦理准则, 保证委员有学习提高审查能力的机会,以便加强对伦理准则和规 范的理解。

(二)副主任委员职责

当主任委员缺席时,行使主任委员既定的所有职责。

(三)委员职责

1. 对会议的议事项目进行充分的准备,例行参加审查会议, 准确审评会议的各项内容,对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查决议。

2.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承担的伦 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对所受理的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信 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

3. 接受相关包括科研伦理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审查能 力。

五、委员会议出席率要求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关于委员会议出席率的相关要求。 六、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建立培训机制。所有委员(包括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专(兼)职秘书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行 使其职责前至少接受过一期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伦理审查 知识以及伦理审查委员会指南操作规程的培训并获得省级(含省 级)以上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培训的记录保存在伦理审查委员 会办公室。

(二)委员定期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并保存培训记录。对于 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指南及指南操作规程的更新,全体委员须 进行培训。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相关人员 进行伦理知识的培训。

(三)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参 加多种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线上或线下),包括相关伦理课程、伦理审查研讨会、伦理报告和经验分享等学术活动以及较高质量 的其他学术活动,其中每两年应该获得 I 类学分不少于 5 分。

七、伦理审查委员会管理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档案文件的保 存、管理、查阅和复印做出相关规定,以保证文件档案的安全和 保密性。伦理审查文件的保存期限应符合不同研究类型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充足的档案保 存空间,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为不断完善伦理审查质量,完善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管 理和审查制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并保存相关记录。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和指南操作 规程,可包括但不限于:

1. 伦理审查申请指南;

2. 伦理审查的保密措施;

3. 独立顾问的选聘制度;

4. 利益冲突的管理;

5. 培训制度;

6. 经费管理制度;

7. 受试者咨询和投诉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和权力

一、做出审查决定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的研究项目做出批准、不批准、修 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

为满足受试者保护的伦理要求,委员会行使批准或否决某个 研究项目职责和权力,有权要求修改研究项目。因研究项目进行 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暂停或者终止某个已经批 准的研究项目。对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正案进行审查,对严重 不良事件和违背方案等事件进行审查。

二、知情同意要求

有权对知情同意征询过程提出要求。

三、跟踪审查要求

根据研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对已经批 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复审。

四、其他

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管理的规定,完成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生物 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批,确保在本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 备案和/或审查。

第四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内容及要求

一、审查内容

对于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临床研究的要求;

2. 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 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 理;

4. 在获取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的 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通俗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5. 对受试者的信息和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6. 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指南是否合适和公平;

7. 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在研究 过程中他们可以随时退出研究而无须理由,且不因此而受到不公 平对待的权利;

8. 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 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9. 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与知情同意获得过程和受 试者安全相关的问题;

10. 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最小化的措 施;

11. 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是否存在可能会影响研究人员专 业判断的利益冲突。

二、审查要求

(一)研究的科学价值

医疗机构对拟议的临床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已经进行了充分的 专业评审,确认该研究设计在科学上合理,并可能产生有价值的 科学信息。科学性的评审意见应在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文档中备案。

(二)研究的社会价值

1. 为了满足伦理学上的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包括对临床病 例信息、临床诊断医疗剩余的人体组织或样本数据信息的研究都 必须具有社会价值,包括临床研究拟产生科学信息的质量,以及 与重大临床问题的相关性:是否有助于产生新的临床干预方法或 有助于对临床干预的评价、有助于促进个人或公共健康等。

2. 评价研究社会价值的关键要素是临床研究是否产生有价值 的,且无法用其他方法获得的科学信息。例如,研究的目的只是 为了增加医生开具与研究相关的处方,则属于伪装成科学研究的 营销行为,不能满足临床研究社会价值的要求。

3. 国际合作研究的目的应当着眼于解决受试人群需要优先考 虑的医疗健康问题,关注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干预措施是否能使本 国本地区人群获益,以及研究成果的可及性问题。

(三)受试者保护

1. 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开展研究的根本理由, 但研究人员、研究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都有道德义务确保所有研究受试者 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2. 研究的科学和社会价值不能成为使研究受试者受到不公正 对待的伦理辩护理由。任何情况下,医学科学知识增长的重要性 和未来患者的健康利益,都不能超越当前受试者的安全和健康福 祉。

(四)受试者招募

1. 受试者的招募应当是出于科学原因,而不是因其社会、经 济地位,或绝望中患者所处的健康脆弱地位易于招募。

2. 研究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包括能够反映出年龄、性别与民族 多样性的不同群体,以便研究成果能被普遍应用于所有相关人群。

3. 将脆弱人群排除在受试者之外,曾被视为最便捷的对他们 的保护方式,但这样的保护方式使脆弱人群无法享用研究成果, 影响这些群体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因此导致对他们的不公 正。应当鼓励脆弱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以纠正这些不公正。

4. 当部分或全部被招募的受试者为易受不当影响的脆弱人群

(如儿童、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者,或者绝望中的患者等)时, 研究方案中需包括额外附加的保护措施以维护这些脆弱受试者的 权益。

5.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对受试者招募广告和招募信函进行审 查。在研究进程中,伦理审查委员会亦可要求对招募广告和招募 信函加以必要的修订。

6. 作为通用的伦理原则,不应使受试患者承担验证临床研究 的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费用。选择资助临床医学发展的机构, 应该承担验证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知情同意

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研究开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 条件,保护受试者免受伤害是研究者的责任。

1. 征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

(1) 除关于知情同意豁免条款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在 临床研究开展之前须征得预期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并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

(2) 知情同意书应以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能够理解的方 式和通俗的语言表达,知情同意是在受试者或/和其法定监护人 未受到不当影响并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征得的。

(3) 不允许在知情同意书中使用任何可能使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被迫放弃,或倾向于放弃任何合法权利的理由,亦不允 许使用任何可使研究者、申办者、研究机构或相关代理机构免责

(或暗示免责)的语言。

(4) 知情同意必须由临床研究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该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获取,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标明 日期。

(5) 在代理同意的临床研究中,须严格保护受试者,努力避免由于增加非治疗程序(出于研究目的)带来的风险超过最低 风险。

(6) 在知情同意书中,研究者应告知受试者向其提供研究结果的方式。当无法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结果时,也应在知情同意 书中向受试者说明。

(7) 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被认为是唯一正式的同意文件,在研究中不允许使用任何与此版本不同的知情同意 文件。

(8) 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版本的知情同意文件保 存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 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

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允许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 同意:

(1) 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可能造成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2) 受试者为文盲或盲人时,可以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向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口头提交,一名与受试者和研究者均无利益 关系的任何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签字证明受试者的同意。也可以 留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

(3) 受试者与临床研究的唯一联系是将要存档的知情同意文件,并且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首要风险是由于敏感信息和隐私泄 露可能导致的风险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暴力、强奸、艾滋 病患者的调查和访谈,涉及性工作者或吸毒的社会和行为学研究

等),受试者可能担忧签署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保护构成威胁,在此情况下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过讨论和评价,可以批准 征得口头同意,但应留有声音文件等证明文件作为同意的证据。 伦理审查委员会仍可要求研究人员向受试者提供有关知情同意书 的内容。

3. 事后知情同意

某些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社会学研究,如果要求征得受试者的 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批准事后(研究 结束后)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对研究的风险加以评价, 确认研究的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并且事后知情同意可以被受试 者理解和接受。

4. 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

符合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再 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1) 临床研究需要对知情同意书进行微小修改,否则该研 究实质上将无法完成。

(2) 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3) 修改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征得程序,以及豁免再次征得 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4) 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 会的审查。

5. 豁免知情同意

在满足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 知情同意:

(1) 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2) 豁免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 生负面影响。

(3) 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 已无法找到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

(4) 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 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

(5) 豁免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 审查。

(六)对研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的评估

1. 如果研究的目的使受试者个人在诊断、治疗或预防方面直 接获益,应该通过论证确定研究的风险和获益与现有的其他干预 方法相比,至少可以有同样的获益。对这类“能够获益的”干预 的风险需要与对受试者个人预期的获益进行权衡和合理性论证。

2. 如果研究的目的不是使受试者直接获益,那么对受试者个 人的风险必须与研究预期的社会受益(即可以获得被普遍化的医 学知识)进行权衡和论证。研究带来的风险对于可能获得的知识 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3. 为了重要的科学价值,允许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略高于 最低风险时,应严格将风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可使受试者 遭受严重的或不可逆的伤害。

4. 研究涉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时,应该对 招募此类受试者在科学上和伦理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不能使受 试者个人直接获益的研究,其风险不可大于常规医疗的风险。如 果允许稍微增加的风险,必须存在极充分的科学或医学上的理由 和根据,且须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5. 在对研究的风险与受益进行评估时,伦理审查委员会仅考 察由研究本身所可能引起的风险和受益。

6. 研究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可能在日后被使用,而日后应用可 能涉及的风险不属于对本研究风险的评估之列。

7. 在初始审查和复审时,应评估并记录受试者的受益是:

(1) 无预期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但有可能获得有关该 受试群体疾病的信息;

(2) 无预期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但有可能获得基于所 研究疾病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效应和科学知识的积累;

(3) 研究包括对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

8. 在初始审查和复审时,应评估并记录受试者所面临的风险 程度是:

(1) 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风险;

(2) 比最低限度稍微增加的风险或更高的风险。

(七)保护隐私与保密

1.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确保研究项目有充分措施以保护受试者隐私并维护受试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2. 当出于受试者健康需要、科学研究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使用受试者个人健康信息时,须经有效授权。

三、批准指南

(一)该研究的科学性已经得到充分的学术论证,其社会价 值以及受试者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过 充分的讨论,以法定有效票(根据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及国家相 关规定确定)批准一项研究申请。

(二)申请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已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 得相应审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人类遗传办公室批件、国家 药监局临床试验批件、放射性或生物安全委员会等机构的批件。

(三)申请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有数据和安全监督(DSM) 措施,确保受试者安全。

(四)对于风险程度不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符合 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方式和类别

一、伦理审查方式

(一)会议审查

召开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研究方 案的初始审查和复审。

(二)简易程序审查

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一个或几个有相关专业背景 和经验的委员,对研究方案进行简易程序的审查。符合简易审查 的条件:

1. 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对研究 方案的微小改动。微小改动是指一种不导致研究风险受益状况变 化的改动;一种不影响研究中受试者的意愿的改动;一种不改变 研究设计的科学有效性的改动。微小改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进一步降低风险的程序、为加强受试者安全性而增加的实验室测 试等。

2. 在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参与单位可通过简易审查程序认可单一伦理审查的决定。

3. 在实施简易程序审查时,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指定委员)接收并且审查申请材料。简易程序可以履行伦理审查 委员会所有职权(除不批准该研究之外)。

4. 如果对简易审查的决定是不予批准,或者认为不符合简易 程序条件的,应将决定书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

5. 简易程序审查并不意味着审查指南的不同,也不必然意味 着审查过程在时间上的缩短(虽然由于审查程序的简便,审查时 间上通常会更短)。简易程序只是意味着在程序上免除了会议审 查。

6. 简易程序审查结果应该通知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三)紧急情况受试者研究的审查

1. 即使是紧急情况下,未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事先审查和批准, 不允许开展以人作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

2. 当紧急医疗涉及使用研究中的药物,设备或者生物制剂时, 患者不能被认为是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研究的受试者。这样的紧急 处理是医疗而不是研究,涉及该医疗的任何数据也将不会被包含 在任何一个前瞻性研究活动的报告中。

3. 当紧急医疗涉及使用研究中的药物,设备或者生物制剂时, 必须满足我国权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伦理审查类别

为确保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申请符合规范以及伦理问题得 到及时的考虑和处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进行初始审查和复审程 序。

(一)初始审查

初始审查是指研究者在研究开始实施前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 交的审查申请。

(二)复审

复审包括再审、修正案审查、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违背方案审查、暂停和/或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等。

1.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临床研究根据研究风险 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一定频率的跟踪审查。

2. 除对符合简易程序审查条件的方案进行简易程序审查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对研究方案的初始审查进行会议审查,审查 决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对于超过一年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直到不再从受试者那里产生新的数据为止。

3. 进行跟踪审查时,须将所有先前批准的或者修改的内容一 并整理到试验方案中。

4. 如果研究项目负责人逾期一个月仍未按审查决议规定向伦 理审查委员会递交跟踪审查的相关材料,委员会可以终止其试验 的继续进行。重启已被终止的试验方案需要向审查委员会重新递 交试验方案申请。

5. 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应为会议审查准备好完整的试验方案、 跟踪审查报告以及伦理审查记录等文档,以供会议审查时委员查 阅。

6. 对已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修改

如果项目负责人在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已获批准的研究方案进 行修改,需要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后方案的批准方可按照 修改后的方案实施。除非符合简易程序审查的要求外,试验方案 的修改需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7. 对终止试验方案申请的审查

(1) 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试验方案终止申请,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要确保其受试者的安全和福祉不会因试验终 止而受到危害。

(2) 对违反伦理规定试验方案的终止应由伦理审查委员会 提出,并经会议审查予以审查。

8. 合作项目/多中心合作研究项目的审查

(1) 对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查需要提供国际牵头单位伦理审 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文件,无论资金来源如何。

(2) 国内合作研究项目,向各医疗机构间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提交的试验方案一致,以及同意文件应基本一致。伦理审查委 员会承认知情同意书在不同机构可以有细微差别。

(3) 多中心研究项目中,如果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对项目的核查是必要的,医疗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独立 做出审查决议,或可以对研究项目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参考其 他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审查意见及决定或接受研究项目的单一审查决定。

9. 严重不良事件或非预期事件审查

(1)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研究过 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

(2)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对事件是否为非预期事件、其严重程度、以及对研究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程度做出判断,并将其 评估记录备案。

(3) 对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修 改、暂停或是终止临床研究。并应及时将决定与研究项目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沟通,并将其记录备案。

(4) 研究实施中发生的其他事件,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在跟 踪审查中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报告。

第六章 受理伦理审查所需材料及准备工作

一、研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研究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设计、实施和监督负责。在涉 及人的临床研究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已经征得受试 者的知情同意,并确保同意是充分了解临床研究方案之后的自愿 的同意。

(二)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临床研究方案 和知情同意书(包括知情过程)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二、研究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的文件

(一)初始审查申请递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的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有日期、版本号和页码 的完整研究方案,包括项目简介、研究目标、研究设计和方法、 纳入和排除指南、受试者的保护措施(研究受试者选择的理由, 招募计划及程序,对征得知情同意过程的说明;以及对受试者隐 私保护和保守受试者机密信息的措施;对研究受试者合理补偿的 计划;不良事件报告的计划)。如适用,还应该包括数据和安全 监测计划、使用和贮存生物样本的计划等内容。

2. 知情同意文件适当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的翻译文件(如受试者为少数民族时)。知情同意文件内容包括:

(1) 研究目的、研究背景和产品介绍,以及受试者参与研 究的预计持续的时间;

(2) 对研究过程和招募受试者大致数量的说明;

(3) 对可预见的风险及受试者可能遭受的不适或不便的说明,并估计其发生的可能性。适当的话,说明采取的预防、减轻 和处理这些风险或不适的措施;

(4) 对受试者从研究中预期可能的任何获益的说明;

(5) 如果可能,对受试者可能有好处的、适当的替代程序 或疗程;

(6) 对受试者隐私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对谁可能接触 或获得研究记录的说明;

(7) 如果研究涉及可能超过最低风险限度,对于一旦发生 的伤害,受试者可获得医疗以及补偿和/或赔偿的说明;

(8) 回答受试者有关研究涉及的科学问题、研究受试者的 权利问题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9) 说明参与研究是自愿的,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或在任何时候退出对研究的参与,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不会影响受试 者与临床医生的关系和正常医疗,也不会因此而丧失任何应得的 健康受益;

(10) 适当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对受试者提 供下列额外的信息:

①治疗或研究程序可能对受试者(或对胚胎或婴儿,如果受 试者是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有风险,而风险是目前还无法预 见的。

②研究者可以未经受试者同意而可能终止预期受试者参与研 究或者终止该研究。

③研究过程中新的重大发现,可能关系到研究受试者继续参 与的意愿,新的发现信息将被提供给研究受试者。

④关于研究方案中研究者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申明,以 及对潜在利益冲突的说明和解释。

3. 项目科学性审查通过文件

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机构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对拟申请伦理审 查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审查通过的文件;

4. 研究者手册(如有)

5. 国家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跟踪审查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1.跟踪审查申请;

2.跟踪审查的摘要报告,其内容可以包括:

(1) 简要说明研究的进展和发现;

(2) 自前一次审查时研究方案所作任何改动的摘要;

(3) 增加受试者的数目,受试者退出研究的摘要;

(4) 不良事件和涉及到任何意料之外的对受试者或其他人 的风险的摘要;

(5) 自前次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后,对于研究的任何投诉 的报告;

(6) 任何有关的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报告;

(7) 任何来自数据和安全监督委员会(DSMB)的报告(如 适用);

(8) 对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的文献研究,尤其是与研究有关 的风险信息的文献研究;

(9) 增加任何额外的知情同意内容要求;

(10) 研究继续开展的理由。

(三)修改研究方案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1.对任何修改研究方案的说明;

2. 修改研究方案给研究带来任何影响的说明,关于受试者可 能承受的风险和获益的说明;

3. 增加额外知情同意的要求。

(四)结题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研究项目负责人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五)终止研究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研究项目负责人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试验方案的申请 时,应递交:

1. 一份完整的终止研究申请;

2. 终止原因的简单说明;

3. 终止研究对已经接受干预治疗的受试者的影响;

4. 对目前仍在研究随访中的受试者的后续安排;

5. 项目在接受审查时期完成的出版物清单。

第七章 组织审查会议

一、会议有效人数

1. 会议有效人数是到会参与审查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 的半数以上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 位之外的人员和不同性别的人员,会议方为有效。

2. 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委员,如果在会议之前已经接收到所 有适当的材料,并且积极、公正地参与到讨论中,这些委员被算 入有效委员人数并允许参与投票。

3. 有效人数中至少应包含一名资深有专业背景的临床医生委 员。

二、会议表决

1. 每一位参与审查的委员都应投票;

2. 会议以全体委员人数的 1/2 以上(有特殊规定者例外)的意见做出对审查方案的决议;

3. 特邀独立顾问不是正式委员会,不参与投票,但他们的专 业意见对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是重要的;

4. 不允许代理投票;

5. 存在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参加投票。三、会议管理

1. 会议时间和日程安排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定期安排审查会议。日程由伦理审查委 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并及时通知临床研究申请者和审查委员会 委员。

2. 受理审查申请需要的文件

在会议前至少 25 个工作日,研究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供审查的材料副本以及电子文本材料。

(1) 初始审查需要递交的材料:

➀伦理审查申请表

➁完整详细的研究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➂知情同意的文件(申请豁免者除外)

➃补充材料(如适用)

(2) 长期项目的跟踪审查需递交一份简要的研究进度报告。 3.文件的分发

供审核的文件由委员会秘书处准备、整理和分发。会议之前 至少 5 个工作日内,每个委员应该收到会议文件,包括通过视频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应该收到电子文本文件。会前分发文件包括:

(1) 会议日程(包括时间、地点、审查项目列表、审查要 求等);

(2) 与本次会议审查项目相关的先前会议纪要;

(3) 提供足够详细的研究方案,以帮助委员做出符合相关 规定和管理要求的决定。

4. 会议主持程序

(1) 确定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有效人数,宣布会议开始。

(2) 需要时对先前会议纪要进行表决。

(3) 在项目负责人离席后,委员会委员讨论研究方案(长 期方案的年审/短期复审/修正案或者其他方案的审查)。

(4) 做出审查动议,进行表决。

(5) 在审查和讨论过所有议程项目后宣布休会。

(6) 伦理审查委员会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审查决定。

(7) 参会委员,特邀独立顾问、委员会工作人员、经允许参加会议的研究生和访问进修人员都需要尊重伦理审查委员会审 议过程和审查结果的机密性,并在会前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 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

5. 会议决议

(1)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完整录音记录,秘书记录会议审查内容并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讨论摘要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 录。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异议后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 字并备案。

(2) 秘书应根据会议记录和投票结果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和决定明确的审查批件。批件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名并加盖伦理审查委员会公章有效。

(3)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提交的研究方案可做出下列决定之 一: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不批准、暂停或者终止研 究的决定。批准有效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如果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受试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较高,频率更高的跟踪审查是必 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研究做出定期跟踪审查(期 限少于 12 个月)的要求。审查决议和方案批准日期应记录备案。

①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无条件批准一项初始审查研究方案和跟 踪审查方案。

批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批准后研究可以立即开始/ 或者继续进行。

②修改后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有条件地批准一项研究方案。伦理审查 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项目负责人接受回应,则批准决定生 效。

③修改后再审

当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中研究方案需要更多的实质性信息 时,委员会可以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直至委员会收到新的信息 时,对研究方案重新进行会议审议。

④不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投票反对一项研究方案。不批准的决定 和不批准的原因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不批准的决定只能在会 议审查中做出,并应给项目负责人予申辩的机会。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决议,他应该在申 辩过程中同委员会共同解决问题。

⑤暂停或终止研究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暂停或终 止研究的决定。

除多中心项目的伦理审查外,提交给某个伦理审查委员会审 议的方案,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在该委员会作审查决定之后提交给 另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

6. 会议审查记录

(1) 法定会议有效人数记录

①参加伦理审查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 1/2 为会议有效人数。

②应记录参会委员的名单及其专业领域。

③应记录缺席委员名单及其专业领域。

④应记录其他到会人员,包括独立顾问、来访学者的名单和 机构。

(2) 投票文件记录

①投票可以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记录:总计票数=#;批准票数

=#;修改后批准票数=#;修改后再审票数=#;不批准票数=#;回避票数=#。

②会议应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当意见 不一致时,不应仅仅以简单多数的意见加以记录,应将少数人的 意见分别记录。

③任何关于争议性意见及伦理问题的讨论与解决方案均应记 录在案。

(3) 受益/风险评估记录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根据临床研究方案使受试者可能承担风 险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潜在受益做出评估,并在记录中说 明批准某研究方案的决定是基于对该方案的评估做出的,将记录 存档。

①成人受试者可参与风险程度的临床研究为:(a)不大于最低限度的风险;(b)比最低限度风险适度增加的风险(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对“适度”做出判断)。

②成人受试者可参与受益等级的临床研究为:(a)无预期的 受试者直接获益,但有可能在受试群体相关疾病的理解方面获益;

(b)无预期的受试者直接获益,但可能有科学知识积累方面的 社会受益;(c)该临床研究包括使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

3.儿童受试者可参与的研究:(a)只有表明研究有可能针对在预防、减轻影响儿童健康和福祉的那些严重问题方面获得知识 时,研究才可获得批准。(b)不超过最低限度风险的研究;(c)适度超过最低限度的风险,但预期会使儿童受试者个人直接获益 的研究;(d)适度超过最低风险的限度,且没有预期使儿童受试

者的直接获益,但可能使儿童受试者群体获益。

(4) 审查决议和其他记录

会议审查决议记录,以及对任何有关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 改变的细节均应记录在审查文件中。

7.伦理审查委员会决定传达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在审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的审查意见/批件。

第八章利益冲突管理政策

一、委员选择

医疗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临床研究部门的负责人不 应作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二、回避投票

与研究项目具有显而易见和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能参与 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方案的审查。在审查时,主任委员需要询问 是否所有的委员都知晓利益冲突政策和伦理要求,以及与审查中 的研究方案是否有需要申明利益冲突的委员,回答将被记录在案。 有明显和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应回避参与最终关于该研究方案 的讨论以及投票。回避事项应记录备案。

第九章 术语表

1.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防止将涉及所有权的信息或 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无权知晓者。

2. 指南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

3.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患者或者临床研究受试者接受某种试验干预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当事件存在可能的合 理性证明时,不良事件与试验有关。

4. 不依从/违背方案(Non-compliance/Violation):指对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并且这种偏离没有获 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依从/违背人体受试者保 护规定和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5. 脆弱人群(Vulnerable Population):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 限制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包括儿童,因为精神障碍 而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等。

6. 单一审查(Single Review):在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各研究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之间,通过一定协作机制,确定一个伦 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7. 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centre Trial):遵循同一方案,在多个试验中心,分别由多名研究者负责实施完成的临床试验。

8. 法定到会人数(Quorum):为对某项试验进行审查和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即有效会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9. 法定监护人(Guardian):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担任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担任法定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认定主要根据监护 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 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 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①父母;②祖父母、外 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法 定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 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①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②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③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④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 上列顺序进行。

10. 非预期不良事件(Unexpected Adverse Event):不良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或频度,不同于先前方案或其他相关资料

(如研究者手册、药品说明)所说明的预期风险。

11. 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12.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Ethical Review Board):依据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 年 10 月 12 日正式发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的,负责伦理审查的委员会。

13. 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 特性摘要等已有的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14.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临床干预性研究,通常包括新的干预(如新药临床试验)或者已有干预新的使用方法或 目的(如扩大适应证)。

15. 临床研究(Clinical Research):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目的是增进医学知识,通常包括临床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 究。

16.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当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因与所审查的临床研究项目之间存在相关利益,影响他/她 从保护受试者的角度出发,对研究项目做出公正独立的审查。利 益冲突的产生常见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之间存在经 济上、物质上、机构以及社会关系上的利益关系。

17. 利益冲突申明(Disclosure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郑重说明、陈述和解释。“申明”不同于 “声明”,“声明”多指公开宣布对某问题和事件的立场而发表 的正式文件,而“申明”强调陈述和解释。

18. 伦 理 审 查 委 员 会 ( Ethics Review Committee ,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由医学专业人员、伦理学专家、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研究 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伦理,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 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 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19. 临床试验注册(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规范的临床试验应在开始实施前在临床试验注册网站注册并获取注册编 号;

20. 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Regional EC/IRB):根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 会,受委托接受医疗机构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

21. 数据和安全监督(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是指审核在研项目中获得的研究数据,以确保研究过程中受试者的 安全与福祉,以及研究的有效性与科学价值。

22. 数据和安全监督措施( 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Measure):指审核数据结果、报告的事件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非预期的问题),以及研究是否遵从研究方案所采用的方法,以保证研究过程中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和福祉。

23. 数据和安全监督委员会(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Board):由既非研究组织者亦非研究者的独立专家组成的正式委员会,负责审核一个或多个在研项目(或者多中心研究)的累积 数据、关键疗效终点,以及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预先设定的数据。 该委员会是唯一可以持续获得非盲安全与疗效数据的研究监督组 织,通过对风险与受益的评估,做出继续、修改、或者终止研究 的建议。它可以有权要求补充分析,并可以安排特别会议审核数 据。

24. 受试者(Research Participant):参加生物医学研究的个人或人群,可以作为试验组、对照组、或观察组。一般包括 健康自愿者、与试验目标人群无直接相关性的自愿参加者,或是 来自试验用药所针对的患病人群。

25. 受试者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 脆弱性可以包括

(但不限于)经济脆弱性、机构脆弱性、认知脆弱性、社会脆弱 性、医疗脆弱性、遵从脆弱性。

(1) 经济脆弱性(Economic Vulnerability):指的是受试者在社会品和服务(如收入、住房或医疗)分配方面处于不利地 位,可能导致其因研究受益和/或补偿的不当引诱而参加研究, 从而威胁了他们选择的自主性,以及受剥削的危险。

(2) 机构脆弱性(Institutional Vulnerability): 受试者因屈从于其他人的官方权威而参加研究。如罪犯、士兵、学生。

(3) 认知脆弱性(Cognitive Vulnerability):受试者在不能充分理解信息、仔细思考的情况下做出是否参加研究的决定。

(4) 社会脆弱性(Social Vulnerability):通常受人轻视、歧视的社会群体,其成员的利益、福利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往往遭 到轻视或漠视。社会上脆弱的人也往往是经济上脆弱的人。

(5) 医疗脆弱性(Medical Vulnerability):指的是患严重疾病而没有满意指南治疗的受试者(如癌症转移患者、罕见病患 者),可能因其或其医生认为准备研究干预是最佳疗法而参加研究。

(6) 遵从脆弱性(Compliance Vulnerability):不同于机构脆弱性,遵从脆弱性是指受试者屈从于社会建构的非官方的权 威,如基于性别、种族或阶层的不平等,医患之间权力和知识的 不平等,或者性质更为主观性的,如父母通常会遵从他们成年儿 女的愿望。

26. 受试者招募(Recruit):是从潜在研究受试者(参与者) 或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获得有效的知情同意以进行相关试验的过 程。凡涉及人类研究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应已获得伦理审查委员 会的批准,受试者的招募才能开始。

27. 修正案 (Protocol Amendment): 对试验方案,以及有关试验组织实施的其它文件及信息的书面修改或澄清。

28. 研究(Research):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

(1) 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 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 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

(2) 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 活动;

(3) 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 资料的活动。

29.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研究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 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30. 意 外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Event):是指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其特异性或严重程度与当前研 究者手册中提供的风险信息不一致。

31.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研究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研究 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32. 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临床研究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 研究性质、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 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 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33. 治疗误解(Therapeutic Misconception):这种涉及人的研究(包括试验)在概念上并在实践上与治疗是有区别的,研 究人员以进行临床治疗的方式开展研究,参加临床研究的患者往 往误以为接受的是临床治疗,这种情况称为“治疗误解”。治疗 误解不能满足有关研究的伦理要求,必须加以防止。

34. 最低风险(Minimal Risk):最低风险的指南是不高于日常生活中面临的伤害,或是在身体或心理的常规检查/检测中面临的伤害。

第三部分 附 则

附则一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

一、总则

(一)为加强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规范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 作,保证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 查工作指导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 伦理指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ICH-GCP)等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为注册目的开展的药物/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及其他为注册目的开展的临床试验,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临床试验等。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当审查新药 I 期临床试验时,如果委员中缺乏临床药理学专家或临床前研究专 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作为独立顾问协助审查。医疗器械 项目涉及材料、电子、机械等专业领域时,如有必要也可邀请相 关领域专家作为独立顾问。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制度文件

指南操作规程与伦理审查申请指南等文件,应明确说明针对 新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临床 试验的药监局意见/批件/受理通知或默示许可公示、申办方资质、 试验药物/医疗器械的生产资质、检验报告、研究者手册或药物/ 医疗器械前期研究情况的总结资料、招募受试者的材料等。

四、伦理审查

(一)药物/医疗器械伦理审查特别关注试受试者选择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应充分考虑药物/医疗器械的作用机制及潜在风 险,以保护受试者的权益。I 期临床试验中可选用健康志愿者为受试者,II、III 期临床试验应选择目标适应症患者。当存在以下情况时,I 期临床试验可考虑选用患者为受试者:

1.作用靶点仅存在于患者;

2. 从健康志愿者获得的药代动力学数据完全不能外推到目标 适应症患者;

3. 健康志愿者难以耐受治疗的不良反应等。

如需选择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期妇女、患者或其 他弱势群体等进行研究,应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二)伦理审查特别关注研究者与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等 研究参与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三)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特别是新药首次人体试验, 鉴于对试验产品的了解有限,应在充分考虑作用机制、临床前研 究结果、国内外已知同类产品的研究结果、风险控制措施等基础 上,对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

(四)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审查时应重点 关注:

1. 介绍使用研究产品的注意事项;

2. 研究药物/器械/检查项目预期的风险及可能存在未知风险;

3. 申办方免费提供的药物/器械/检查项目;

4. 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助;

5. 发生损伤之后的处理措施;

6. 隐私保护措施(但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 门可以按相应权限查阅受试者的医疗记录);

7. 受试者生物样本的处理等。

(五)伦理委员会需关注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招募程序,建立相关制度或指南操作规程,对招募受试者的材料 进行审查。

(六)伦理委员会应制定针对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跟踪 审查的特殊要求,对于新药首次临床试验可缩短跟踪审查时限, 可在适应性设计/分阶段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关键节点增加定期跟 踪审查。

(七)伦理委员会应制定针对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全 性事件审查的特殊要求,特别关注新药临床试验可疑非预期严重 不良反应(SUSAR)。

(八)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暂停/提前终止时伦理 委员会应关注仍在接受试验治疗的受试者的后续处理措施。

五、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参与中心应根据本中心的研究者和试验 实施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可行性,特别是风险控制能力。附则二遗传学和生殖医学研究伦理审查

一、总则

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关研究、更好地保护涉及遗传学 和生殖医学研究的受试者,以及其他涉及收集遗传数据的临床研 究,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年 11 号令)、《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等,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应于遗传学和生殖医学临床研究。遗传学研究和生 殖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应遵循公认的伦理学原则和 相关法律规范。

二、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要点

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由性交、输卵管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 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代替上述自然生殖过 程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冻保存、配子输卵管移植、代理 母亲、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助孕、无性 生殖或人的生殖性克隆等。辅助生殖(assisted reproduction) 技术主要解决不育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用于解决防止出生缺 陷问题。

(一)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受试者均为接受辅助 生殖技术的患者,他们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并已经签署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有效 的知情同意书。

(二)由于研究干预通常发生在妊娠前或早期,需要特别关 注子代的健康和利益。必要时研究方案中应纳入妊娠期及子代出 生后的健康随访。受试者和配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 研究风险,包括对母亲和子代的风险,完全知情。夫妻双方在研 究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三)以孕妇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研究目的必须是为了获 得与孕妇或者胎儿健康相关的知识。如果研究的对象为宫内胎儿, 则研究的风险应不大于最低风险,且研究获取的知识无法通过其 他受试者获得。

(四)以孕妇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研究干预的安全有效性 已经在动物试验或者非妊娠人群得到验证,必要时研究方案应纳 入妊娠期及子代出生后的健康随访。孕妇和其配偶必须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对研究相关风险,尤其是对胎儿可能承受的风险 完全知情,孕妇和其配偶有权决定妊娠终止的时间。

三、临床遗传学研究伦理审查要点

人类从受精卵开始到出生以后,是按照基因决定的程序,在 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发育和成长。以基因研究为基础 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将更为有效地预报、诊断、治疗和预防疾 病,提高健康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延长健康寿命,同时它们也 会引起一系列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遗传学生殖研究中涉及 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更为复杂和尖锐。对涉及遗传学临床研 究的伦理审查,要求对该领域的相关问题有敏感性,确保开展对 受试者、后代乃至对全人类社会负责任的临床研究。

(一)合法合规

在遗传学研究,包括遗传疾病诊断、遗传疾病筛查、收集遗 传信息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中,对遗传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必 须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遗传数据只能用于促进人类的健康和 福祉。

(二)知情同意

1. 受试者对是否接受与研究目的相关的遗传学检查以及是否 为研究提供遗传学数据应完全知情并自愿。

2. 应详细告知受试者对遗传数据的收集目的、收集方法(包 括介入性或非介入性方法)、数据的处理(匿名化)、数据的使用以及数据的保管等。数据的使用不得超过知情同意告知的范围。 3.如果需要利用剩余标本或者遗传数据进行其他目的的研究,必须再次获得受试者同意并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

(三)信息共享

去标识化后的遗传数据可以在研究者之间自由共享。

(四)隐私保护

1. 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原始基因序列数据 应由全人类共享,但个体对自身的遗传信息有基因隐私权。

2. 临床研究相关的遗传学检查的结果,无受试者的授权不得 告知第三方。

3. 意外发现的告知。如果临床研究结果有意外发现,且该发 现可能与受试者家系其他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风险相关。研究人员 和医务人员为了避免受到伤害而向其泄露相关信息,这在伦理学 上应该允许,甚至是义务的,但需要通过正当途径,且避免暴露 受试者隐私。

4. 如果研究结果有意外发现,研究方法可靠准确,患病的风 险目前可防可控,应建议受试者接受临床诊疗。

5. 当研究意外发现受试者为严重遗传病的先证者,家系发病 风险很高而且有临床干预方法时,研究者应建议并鼓励受试者向 相关亲属披露信息并及时接受临床诊治。

6. 当未能说服受试者将遗传信息告知相关家人时,研究人员 可以披露该信息,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潜在的伤害是严重的;

(2) 如不告知,对家庭成员伤害的概率高,告知后可能有 效避免伤害;

(3) 应该仅仅告知避免伤害所必需的信息。

(五)产前诊断研究

1. 产前遗传疾病诊断研究,必须以目前公认可靠的方法进行 遗传学检测,明确告知受试者诊断的目的、结果的可靠性以及可 能的后果,受试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检测。

2. 诊断方法的研究,同时应以金标准的方法作自身对照研究, 并将金标准方法检测的结果告知受试者及其配偶。

(六)地域群体的保护

遗传病筛查是针对已经有有效防治措施的遗传病进行的人群 易感性的检测。检测结果可能涉及某个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种 族。研究除获得个体知情同意外,需要重视文化、社会及价值观 的差异,注意对特定人群的保护。对遗传信息进行严格保管和保 密,包括进行编码和去标识化处理,对接触遗传数据的人员进行 限制,数据发表时需充分考虑对具体地域群体的不利影响。

(七)遗传咨询

1. 应该向受试者提供专业的遗传咨询,特别是对于严重程度 高的遗传性疾病。

2. 受试者夫妇对可能受累的胎儿有生育决定权.

3. 对于有出生缺陷的孩子应该有随访建议。

(八)利益冲突申明和管理

遗传学信息是具有高度个体化、对个人和家庭有终生含义的 信息。遗传学信息的检测结果对患者生活的影响将伴随其一生, 即使潜在患病的诊断也可能造成污名化或者歧视。在遗传学相关 研究中,研究人员、申办企业和进行遗传学检测的机构必须申明 之间的利益冲突,并经伦理审查委员会详细审核。附则三精神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一、总则

精神障碍问题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精神障碍不仅对 患者本人生活质量带来深刻的负面影响,也导致社会公众对精神 疾病产生深切的关注。在临床医学中,没有一个学科像精神病学 那样,从基本概念到疾病分类,从诊断指南到收治的指南乃至程 序,都充满着激烈的争议。这些争论不仅影响着现代精神病学的 发展走向和临床实践,无疑也影响着对精神病学的临床研究。

精神障碍者属于研究受试者中的弱势人群,往往无法有效维 护自己权利和利益。他们的“弱势”来源多重,可能存在认知上 的缺陷,遵从上的不足,以及医疗上的特殊性。在临床研究中, 伦理学关注的是由于受试者的脆弱性,可能被以伦理上不适当的 方式招募为研究的受试者,置于不适当的风险之中。

本指南适用于精神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中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指南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 设指南》《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及世界精 神病学协会(WPA)《关于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宣言和观点》(1989)、联合国大会颁布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1991 年联合国大会 46/119 号决议),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精神卫生资源手册:人权与立法》(2005)等国际通用的伦理准则。

二、伦理审查要点

(一)临床研究设计

1. 精神障碍患者作为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时,该临床研究获 得的知识必须有益于精神障碍人群自身,即能够解决精神障碍人 群优先需要解决的医疗问题。

2. 不应该对精神障碍的弱势受试者进行仅仅有利于其他人群而对受试人群现在或未来均无益的研究。

3. 研究内容涉及对受试者不可避免的心理创伤体验时,应当 事先设计有提供心理咨询的服务。

4. 尽量降低研究过程对精神障碍受试者可能造成的风险。

5.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 临床医疗。

(二)受试者的选择

1. 只有当其他受试者无法取代精神障碍患者作为受试者时, 才可以选择招募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研究的受试者。

2. 只有当疾病严重程度较轻的患者不适合作为受试者时,才 可以选择疾病严重程度较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研究受试者参加 临床研究。

(三)有效的知情同意

1. 应该关注到,精神障碍患者的作为研究受试者时,他们知 情同意的能力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对此类受试者应该采取动 态征得知情同意的方式,在研究方案中应该明确,必要时增加知 情同意的频次。

2. 避免引诱和变相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临床研究,要明确 告知,不参加研究也不会对他们的正常医疗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3. 征得临床研究的候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时,应特别注意避 免“治疗误解”。

4. 当受试者知情同意能力可能处于动态变化时,当受试者丧 失或部分丧失知情同意能力时,需要征得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的代 理同意。征得代理同意后的研究方可开始或继续进行。

5. 对于知情同意能力部分受损的受试者,根据受试者表达意 愿的能力程度,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同意的同时,也应该给 予受试者本人对参加临床研究是否赞同的机会,并尊重受试者本 人的赞同与否的意愿。

6. 研究受试者是精神病院长期住院治疗的患者时,可能与医 生和研究人员存在依赖关系或易受影响,受试者通常“很难拒绝” 参与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特别关注研究的目的,以及参与研 究的风险和获益比是否合理。

(四)受试者隐私保护

1. 涉及公布敏感研究结果时,尤其需要尊重受试者本人及其 利益相关者(包括其亲属)的意愿。

2. 公布统计学数据时,可能由于涉及地域社区等信息而对社 区造成污名化或歧视的风险,也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附则四公共卫生领域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一、总则

公共卫生的目标旨在了解群体不良健康和良好健康的条件和 原因,寻求一种能够使人们保持健康的优良环境。其工作的目的 是监测和评价群体的健康状况,制定战略和干预措施。公共卫生 的目标是群体健康,是通过政府或公共机构而实现的集体的行动。

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通常旨在系统收集或分析数据的任何社 会科学、生物医学或流行病学的活动,为了产生主要有益于在承 受参加风险的社群之外那些社群的目的。公共卫生机构搜集和分 析可辨识身份的健康数据,产生可被普遍化的预防疾病或促进健 康知识。

对公共卫生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应包括公共卫生领域专家 以及如流行病学专家,如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不涵盖所审查项目 领域的专家,应特别邀请专家参与伦理审查。研究设计受试者为 敏感社区和人群时,必要时应寻求该领域或社区代表的咨询意见。

二、伦理审查要点

(一)公共卫生实践与公共卫生研究的区分1.公共卫生实践

公共卫生的实践活动包括广泛搜集和分析多种来源的可辨识 身份的健康数据(例如人口学和健康调查),以实施系列公共卫生活动,包括监测、流行病研究以及评价和监督。这些调查的的 目的是为了指导政策,而不是产生新的知识,虽然往往包括一些 研究性的问题,这些基本的公卫活动属于公共卫生实践。应该对 公共卫生的实践活动与公共卫生研究活动加以区别。实践与研究 的差异不仅具有不同的操作后果(体现于如何设计并执行所研究 的干预措施以便得出有效的结论),而且也有不同的道德含义。

公共卫生实践的特点包括:

(1) 有法律特别授权,有相应的政府义务来从事保护公众 健康的活动;

(2) 由公共卫生机构直接实施或监管,并对公众负责;

(3) 可合法地使并非自愿参加或未表示知情同意的人参与;

(4) 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可得到公共卫生伦理互助原 则的支持。

2. 公共卫生研究

公共卫生研究的目的是产生新的知识,受试者包含整个社区 或人群。在公共卫生研究中受试者暴露于操控、干预、观察或其 他与研究人员的直接的互动之中,暴露于环境的改变之中,或通 过研究者搜集、制备或使用可识别个体的生物学材料、医学或其 他记录。

例如,当研究目的是检验新干预(例如药物或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