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瓦房店分院车载电视广告宣传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 文:招标办
  • 日期:2019-08-19

采购单位: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采购项目: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瓦房店分院车载电视广告宣传项目 采购内容:瓦房店分院车载电视广告宣传

采购预算:1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之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拟采购供应商:大连延旭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台街5号2单元4层1号)

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19年月8日19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北京时间16:00止。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于丹,联系电话:0411-84347300-8006,传真:0411-84359600,邮箱:dldd_yd@163.com)。

论证会专家综合评审意见 申请单位: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项目名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瓦房店分院车载电视广告宣传项目

论证时间:2019年8月14日

专家论证意见:

现场各位专家最终论证意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瓦房店分院车载电视广告宣传项目中,拟采购单位已经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瓦房店汽车分公司(甲方)签署了独家运营合同,大连延旭传媒有限公司拥有瓦房店汽车分公司所有公交车辆车载电视独家建设权和独家经营权。以上服务具有不可代替性,具有唯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之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为保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瓦房店分院在瓦房店当地公交车载电视媒体投放视频宣传广告正常运行,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大连延旭传媒有限公司采购。

专家小组成员:

徐桂銮 大连市游泳馆

甄乐 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

佟知佣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