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996年制定,2010年修订)

为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及实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学校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学院相关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总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施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安全保障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在实验课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管理。

四、对危险性较大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验,需预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同时还须有详细的实验预案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该类实验参与指导教师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在节假日或夜间进行实验。

五、在节假日或夜间进行的实验项目,需预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六、实验中如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七、每次实验后及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指导教师,必须对水、电、气、门窗进行安全检查。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各实验室的责任人不得私自将实验室交他人托管或转借他人使用。

九、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实验室,有高温、高压实验条件的实验室,进行放射性、激光等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实验的实验室,应有专人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本室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安全保障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针对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电磁辐射、防盗等事宜,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需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及器材。安全保障设施及器材标志明显、摆放合理、并定期进行有效性检查。

十一、对实验室内水、电、气等管线,安装中要严格按照安装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得私自改动或拆装。发现管线有故障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理。

十二、有毒或对环境有危害的实验废弃物,由安全员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及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十三、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在实验室严禁吸烟,严禁用电炉取暖,严禁烧水做饭,严禁食宿,严禁进行与实验无关的其它活动。

十四、实验室要进行定期、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找出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

十五、实验室发生责任事故,依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与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