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实验教学规范

(2008年制定,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根据《大连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和《大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体系

根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实验教学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

1.课程实验:附属于理论课程,跟随理论课程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教学目的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2.实验课程: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出,并计算学分。要求掌握相关的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

3.创新性实验:根据教师科研项目、各类竞赛活动以及学生的兴趣等,利用各类工作室和实验室开放等条件,学生完成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并获得创新学分。

第三条 实验类型

每个实验项目可按形式和内容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四种。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通过观看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

3.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的实验。该类实验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和方法的综合训练。

4.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设计性实验可分为三种形式:(1)教师拟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2)教师拟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3)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第二章 实验教学要求

第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基本要求

1.学校培养方案中的实验课程和含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

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须与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要有明显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着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校鼓励在所有实验课程中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原则上要求开设比例达到实验课程总数(开有附设实验的理论课程数与独立实验课程数之和)的80%以上。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过程中注重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利用校内外资源。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基本要求

1.实验室开放是指实验室面向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做实验的时间和内容,也允许学生来实验室作预习报告。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对学生开放,从事创新活动和科技活动的研究,还应承担学生毕业设计所需的实验。

2.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课余时间进行教学实验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科技文化活动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3.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分管院长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

4.实验室的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教学实验室应提前将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场所、参加的对象等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同时必须做好开放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5.实验室开放文档材料包括《大连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大连大学实验室开放工作情况汇总表》、《大连大学实验室开放统计表》、《大连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总结》,以及反映实验室开放效果的资料。

第六条 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的选用与编写

1.实验课程必须为学生配备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应由实验室和教研室相关教师共同讨论确定,要严格执行《大连大学教材管理办法》,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或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2.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丰富的教师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自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应包含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注意事项等,并于开课学期前完成审核及印刷工作。

第七条 实验教研活动

1.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注重发挥实验课程组的教学研讨作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和实验室开放的范围。

2.实验室应认真开展教师听评课,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3.新任课的实验课教师必须由学院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写出教案。正式上课前,实验室、教研室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其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4.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教学中。

第八条 实验课表的制定

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完成本单位的实验课表并报送教务处。实验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由任课教师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第十条 备课

1.了解与所指导的实验课程相关的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2.编写实验教案,预作实验,要求并指导学生提前预习。

3.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规范操作、熟练使用。

4.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5.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学生纪律管理

1.实验课程开始前,必须对学生宣读和讲解《大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并对在实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学生按制度进行处理。

2.每次分组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将不允许参加本次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

1.实验开始前,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

2.实验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维持秩序,关注学生的实验进展情况,注重对学生实验习惯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态度。

3.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1.教师应根据本学院制定的实验报告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并检查学生实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2.教师需用红笔,按统一批改标准和表述符号批阅实验报告,成绩评定要有评分依据或评分标准。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注明批改日期、签字确认。

3.教师要及时批改实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在学生下次实验课前批完。使学生能了解上次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本次实验报告书写时避免、改正。

4.实验报告一般应采取记分制。每次实验报告成绩在教学手册上要有记载,根据该门课程的考核办法计入该门课程总成绩。

5.期末时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集中保管、归档。

第四章 学生的学习要求

第十四条 遵守纪律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大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各项安排。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实验预习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及相关知识和步骤;对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记录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实验结束后原始记录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报告

1.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

3.实验报告要做到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图表规范、分析认真、讨论深刻并按时上交。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功能

1.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体系。

2.获取相关信息,改进实验课教学方式,推动实验课教学改革。

3.决策支持,为各级主管领导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方式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整体安排不定期组织实施,采用专家现场评估、实验课指导教师代表座谈、学生评教、查阅实验教学文件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