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权利

一、患者有获得医疗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条件不允许),医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并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同时,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依需要告知患者复诊时间等保健事项。

二、患者有知情权。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诊断、病情发展、医疗计划等;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用量;患者有权复印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厅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有权知道收费标准及医疗费用情况。

三、患者有决定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患者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或治疗、药物方法等;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

四、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应获得尊重。医生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医疗上的秘密。

五、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有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将医疗过程提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权利。